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工资的80%

2006年12月25日09:22  
  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初审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3月20日至4月20日,共收到各种意见19万余件。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是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并作出大幅修改后的最新版本。

  草案明确,订立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着这一立法精神,草案在订立书面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

  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为解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的权益保护和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基于此,目前的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这部法律。

  试用期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这是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试用期的期限作出的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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