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风险提示:收益未必高于储蓄

2008年05月06日11:02    作者:李芳 晓艳


  一年前,市民张小姐去银行存钱,银行职员对她说,现在存钱在银行里,利息很少。你买我们的理财产品吧,收益比存款利息高多了。

  尽管张小姐不清楚理财产品是什么东西,但是前后不到10分钟,她就花5万元钱买了这种理财产品。因为,张小姐对银行绝对地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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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现实中,像这样简单快捷地卖理财产品的场景比比皆是。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任务,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也可能刻意突出“预期收益率”,同时淡化可能存在的风险。从年初频频爆出零收益、负收益的个案,到前不久某银行的一只QDII产品因亏损而遭清盘,往昔繁荣的银行理财市场风云突变,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了打击,银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问题遭到频频质疑,一时引起了各方的广泛争议。

  在收益可观的情况下,人们不会为信息透明度这个问题而绞尽脑汁。但受累于资本市场的下滑,投资者损失的是实实在在的资产。糊里糊涂吃了亏,也就无怪乎投资者会反目相向,对银行口诛笔伐。有鉴于此,中国银监会4月1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银行宣传理财产品时,不得随意使用“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等误导性语言。

  投资有风险。无论是基金、券商、还是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无法保证做到包赚不赔,这一点毋庸置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着“买者自愿、风险自担”原则,从理论上说,一旦发生风险,银行没有理由承担相关责任,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财富缩水现象不应归责于银行。但是,“买者自负”,并不代表银行就可以只顾推销产品而不须负担任何责任。与投资者“买者自负”相对应的,是银行的“卖者有责”。

  由于银行理财人员的收入与产品取得的最终收益无关,而与产品的销售额相关,理财人员在销售时常常会有意无意的夸大产品收益并或多或少隐瞒产品风险。笔者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就曾遇到银行职员向客户推介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时对客户说:“这个就是高利率的存款,你放心存就是了。”当时笔者向该职员质疑为什么不向客户揭示产品风险时,遭到该职员白眼,回答说:“如果说风险,还有谁购买?”其实,商业银行具有天然的专业优势和在银行理财产品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商业银行的责任意识和“卖者有责”原则,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加强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责任编辑: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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