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个人也能破产了 负债累累的“好人”还有机会吗?

2020-12-03 21:46:54 新浪网 

今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份指引的出台,意味着这一民营经济大省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法的“半壁江山”,公众对其的关注度正随着各项制度的出台逐步升温。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浙江省的《工作指引》以及稍早前落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都明确了具体考察期。换言之,考察期之后,债务人就可“无债一身轻”。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个人破产制度仍有诸多细节值得进一步关注。律师建议,普通个人应该秉持诚实信用的理念,根据自己的财产状况和能力情况确定债务的规模。

浙江明确五年免责考察期

一直以来,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12月3日,浙江省高院发布了《工作指引》。这份指引的重要意义是,浙江这一民营经济大省,在个人破产领域正式探索实践。

据《工作指引》,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事实上,此前浙江省在温州、台州等多地已试点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共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

新浪金融研究院注意到,此次《工作指引》对债务人的财产申报做出了详细指引。具体包括,债务人应当在申请时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情况;以及人民法院应当保留债务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不受执行,及如何认定等。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指引》明确,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期为五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五年。

也就是说,对于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中,在符合设置了五年行为考察期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有利于解决创业者后顾之忧

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关注度正随着各项制度的出台逐步升温。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亦多次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多名专家认为,这不仅表明着作为破产法的“半壁江山”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更意味着我国正在逐步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新浪金融研究院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明显有利于创业者,“算是给负债累累的‘好人’一次重新再来的机会”。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也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该条例明确,债务人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在豁免财产方面,《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明确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浙江省的《工作指引》则未有明确具体金额,但对生活必需品(也就是豁免财产)清单做出了具体规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新浪金融研究院表示,个人破产条例有利于解决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根据现行债法的规定,个人对自身的债务需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然而,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之后有限责任制度就从法人扩大到了个人,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支付不能时,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全面集中地整理债务人的财产关系的制度,”肖飒指出:“他的重要价值在于,使竞争失败的个人,通过法定程序彻底或暂时退出市场,给予重新开始的机会,这样就使创业者卸下了会成为老赖的包袱,能够大胆创新。”

个人应该秉持诚实信用理念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个人破产制度仍有不少具体细节值得进一步关注。

目前,国内社会征信系统尚有待完善,且社会确实还是有一些群体法律意识淡薄,如抱着不还的目的、用隐匿财产等行为避免被强执的“撸口子大军”以及“老赖”等。个人破产制度推进,这部分人群是否有机会“钻法律的孔子”?

黄大智指出,这部分人群其实和个人破产联系比较小,属于恶意逃废债。因此,需要加强对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两个层面的甄别。“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很重要一点在于债务人财产信息的透明,要防止一部分人钻漏洞,利用个人破产恶意逃废债。”

如何防止“老赖”钻法律的空子?肖飒认为,从债权人来讲,应该注意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其次,在债务成立之后,要在诉讼时效内积极的行使自己的债权,最后,行使债权时,不忘借助国家的力量,通过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针对普通人如何对待自身债务问题,肖飒建议,普通个人首先应该秉持诚实信用的理念,防止自己成为所谓的“老赖”;其次,应根据自己的财产状况和能力情况确定债务的规模。

“再次,对于我们应该注意因为债务履行可能引起的违约责任,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最后,我们应该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防止承担债务时,家庭财产法院判决用以偿还债务的情况。”肖飒称。

据了解,《工作指引》发布后,浙江省接下来还将推进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稳妥有序在全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加强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

二是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平台,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如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财产信息查询、信用联合惩戒等。

三是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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