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正处于转型过程中,净值化产品正在逐步进入市场,银行理财公司作为新型资管机构也刚刚起步。因此,销售规则采取了相对平稳的制度安排。未来随着银行理财产品、机构、渠道的转型成长,将适时扩展销售渠道,更好地服务投资者。”2021年1月7日,银保监会创新部副主任蒋则沈在新金融联盟、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举办“资管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与渠道建设”研讨会上表示。
来自银保监会、证监会,83家金融机构,以及32家金融科技公司的200余位代表在线上与线下参加了会议。
会上,农银理财总裁段兵、光大理财总经理潘东、中信银行(601998,股吧)零售金融部总经理赵彤玮、招商银行(600036,股吧)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董方、嘉实财富总经理陶荣辉发表了主旨演讲。银保监会创新部副主任蒋则沈、证监会机构部监管五处处长刘悦分别阐述了制定理财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考量,并与机构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会议由新金融联盟秘书长吴雨珊主持。
研讨会现场
建议加快销售牌照管理体系建设
2020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细则,进一步填补了制度空白。
“《办法》显著提高了理财子公司代销业务门槛,理财市场头部效应将更加凸显。与此同时,子公司需配置充足的营销及合规管理人员,加强金融科技和后台运营体系建设,这给子公司运作带来挑战。”段兵认为。
在《办法》的执行层面,理财子公司存在不少困惑,其诉求颇有共性。
关于销售机构范围限定在银行体系内,有机构代表认为,银行体系内的理财资金面临存款等多重扰动因素,有显著的季末、年末时点效应,流动性压力大;且相应客群风险偏好极低、追求稳健甚至无回撤,或将不利于净值化转型。建议对标公募基金销售牌照的范围,加快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牌照管理体系的建设。
关于设立理财产品专区方面,机构代表称,目前银行网点服务人员不断减少,网点面积不断缩小,且营业网点空间及双录设备数量有限,基金、保险等其他代销业务也需双录,建议只要建立了销售专区,就不用为理财产品单独设立销售专区。
对于理财销售人员用工形式与资质认定,机构代表表示,目前银行大部分客户多由远程渠道服务,客服人员多为劳务外包,《办法》要求销售人员须与销售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将使得理财服务覆盖面受限。建议在做好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的前提下,允许销售机构以服务外包用工等形式开展理财销售及服务。此外,《办法》要求销售人员需从事金融工作一年以上,会将很多刚入职的年轻人排除在外,建议改为持证上岗、认证上岗,通过多元的方式来界定销售人员的资质。
在代销机构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共同担责方面,机构代表建议强化双向权责界定,双方都不能因为业务的终止而弱化和减免责任。
与会嘉宾还对主流宣传渠道建设、销售过程回溯以及R4级理财产品需柜面办理等方面表达了各自的见解。
蒋则沈:将适时扩展销售渠道
银保监会创新部副主任 蒋则沈
蒋则沈对机构嘉宾的问题做了回应,他表示,更好地规范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可从三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理财产品投资和运营管理是一个完整的持续过程。具体的销售行为只是理财产品生命周期的开始阶段,理财产品的核心价值更多体现于产品存续期间,并最终实现在兑付环节。理财产品各参与方在销售阶段需要着眼于理财产品的完整周期,提前规范合理地界定彼此权责,做出必要严谨约定,充分披露信息。不能把理财产品销售作为一个孤立环节看待,为卖而卖,甚至做成“一锤子买卖”。
其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金融产品销售监管规则的基本立足点。同时,还需要依法做好投资者、产品销售机构、产品管理机构之间的合理平衡。如:根据线上或线下销售渠道的特点,倡导相应的留证留痕,便于事后对销售过程的可回溯、可查询,更好地保护理财产品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清醒认识理财产品正处于转型过程中,净值化产品正在逐步进入市场,银行理财公司作为新型资管机构也刚刚起步。市场和投资者在理解、辨识、认知、接受新产品、新机构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销售规则采取了相对平稳的制度安排,现阶段延续了原有的成熟销售渠道范围,更好地便利市场、公众、投资者识别。未来随着银行理财产品、机构、渠道的转型成长,将适时扩展销售渠道,更好地服务投资者。
证监会机构部监管五处处长 刘悦
会上,证监会机构部监管五处处长刘悦详细介绍了公募基金行业发展情况,并阐释了制定公募基金销售新规的基本思路,以及可供银行理财行业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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