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猫腻多,新规影响有多大?

2021-04-20 20:30:00 和讯名家 

  很多人都贷过款,但大多数都搞不清楚贷款的实际利率到底怎么计算,稀里糊涂地交了比表面利率高得多的利息。3月31日,央行发布公告,要求“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杜绝五花八门的利率陷阱,这能不能有效保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对贷款市场将产生什么影响?对解决借贷纠纷又有什么意义呢?今天《雨珊会客厅》有幸邀请到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沈艳教授,请她来谈谈这个公告背后的深意。

  本期嘉宾:

  沈艳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沈艳教授2003年在美国南加州大学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是Econometric Society和 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会员。沈艳教授现为教育部北京大学人力资本与国家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常任理事。目前还担任Journal of Econometrics , China Economic Review,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等刊物的匿名审稿人。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理论和实证计量经济学、微观金融、社会经济状况等。

  主持人:

  新金融联盟秘书长 、金融城CEO吴雨珊

  曾就职于专业财经媒体《21世纪经济报道》,历任高级记者、北京新闻中心副主任、金融版主任。长期专注于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改革发展的观察和研究,公开出版相关文章及书籍逾100万字。曾出版著作《变革二十年——交通银行(601328,股吧)与中国银行业嬗变》、《开发性金融创世记》。

  贷款利率猫腻多 新规影响有多大?

  访谈实录

  主持人:大家好,我是《雨珊会客厅》的主持人吴雨珊。很多人都贷过款,但大多数都搞不清楚贷款的实际利率到底怎么计算,稀里糊涂地交了比表面利率高得多的利息。3月31日,央行发布公告,要求“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杜绝五花八门的利率陷阱,这能不能让我们消费者避开贷款的坑?对贷款市场将产生什么影响?对解决借贷纠纷又有什么意义呢?今天《雨珊会客厅》有幸邀请到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沈艳老师,请她来谈谈这个公告背后的深意。

  公告帮助消费者明晰实际借款成本

  主持人:沈老师,您好!很高兴邀请您来到《雨珊会客厅》。对于央行的公告,您认为它最大的亮点是什么呢?

  沈艳:在2021年3月31日,央行发布了第三号公告。看到这个公告的时候,我第一个想法就是为什么一个利率值得央行专门发布一个公告。这个公告在开头讲出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所有的贷款产品都要明示贷款利率。

  公告其实很短,一共只有432字,一共分了5条。它的第一条明确了第一个“是谁”,也就是所有的从事放贷的机构。第二个是“在哪儿”?是指网站、移动终端的应用程序、广告等等所有的场合当中。第三是“要展示什么东西”,要展示的是它的年化利率。最后是“用什么方式展示”,是要用一个非常明显的方式,这是它的第一条。

  第二条就是“对谁”这件事情做了更清晰的界定,也就是明确了哪些机构应该明示借贷利率,第三条和第四条专门用来解释贷款年化利率到底应该怎么计算,应该怎么展示等等。

  最后一条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一个框定。实际上这个公告对于整个民间借贷也好,正规金融也好,金融消费者也好,都会产生非常广泛的影响,所以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公告。

  主持人:那么央行出台这个公告背后的意图是什么呢?

  沈艳:政策意图其实在公告里面已经写得非常清楚,主要是两条。第一条是维护贷款市场的竞争秩序,第二条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这么说?第一个是因为实际上在放贷市场当中,除了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还会有一些持牌的小贷机构,以及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等等。正规的金融机构有比较明显的、清晰的监管,所以在利率的展示上面还是相对比较规范的。虽然有钻空子的,但大部分都是比较规范的。

  如果有小贷机构或者是平台上的一些贷款产品,他们展示的年化利率和实际的年化利率中间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状况,就有可能让一些金融消费者去那样的平台去借贷,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所以公告的第一条是为了让所有人都能够“明码实价”,让消费者能够看清楚价格,也就维护了贷款市场的一个竞争秩序。这是第一个目的。

  第二个目的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为什么这个也是一个重要的事情?我今年初做了一些研究,看到豆瓣上面一些叫做负债者联盟。好多人在讲自己借贷心路历程的时候,常常有人问这么一个问题,为什么我贷了那么多钱,我也不知道钱去哪儿了,但是我现在还不上了。

  这个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很多借款人,特别是一些年轻的80后和90后的借款人,对于实际的年化的利率不清晰,不知道自己借贷的成本是多少,那么明示贷款利率就能够帮助这样的金融消费者搞清楚自己在借贷的时候实际要支付的成本是多少。

  贷款需警惕“砍头息”等隐形费用

  主持人:消费者在借款的时候,他不知道自己借款的利率是多少吗?为什么会不清楚最后要付多大的成本?

  沈艳: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这里的一个比较核心的因素就在于大多数人对于计算贷款利率还是在自己的理解当中。比如说假如我到银行去存钱,我存一年期,假如利率是4%,我把100块钱存进去,那么到了明年的今天的时候,我拿回来104块,这个是利率4%。普通人理解的贷款利率8%,也就是我今天借了银行或者借了一个机构100块钱,明年的同一个时间我再还给他108块钱。

  这里的一个问题就是实际在借贷的时候往往采取的形式是等额本息。如果是等额本息,比如我今天借了100块钱,按照12个月来计算的话,108块看起来我表面上每个月还他9块钱,看起来好像是一样的,利率还是8%。但实际上在第一个月结束的时候,我就要还给银行9块钱,所以我的手里的本金就只剩了91块钱,到第二个月的时候我手里的本金就只有82块钱。到最后一个月的时候,我用的本金只有9块钱,但是我要额外还的钱是9块钱。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如果按照实际的本金来计算的利率,每个月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把这些利率好好用年化利率的方法算出来,一个金融消费者以为自己借了100块钱,利率是8%,但是等额本息每个月还9块钱,它实际对应的利率实际上是14.66%。这种利率其实大家可以用一些小程序很容易就可以计算出来,但通常消费者对于本金持有的时间和利率之间的差异,他们是没有概念的。所以就会出现他们以为自己付的8%,但实际上可能是14%甚至更高这样一个状况。这也就是为什么央行要求金融机构放贷机构来明确价码到底是多少,毕竟大多数的消费者是不会这么计算的。

  主持人:除了利率陷阱之外,消费者在借贷中还可能遇到哪些坑?

  沈艳:还可能遇到的坑有两类,这两类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在央行的公告当中都有所体现。第一类不叫利率,它是以息费的形式来存在。举个例子来说,我们刚刚例子提到借款100块钱。你去跟放贷机构借100块钱,放贷机构说你的信用我也不知道怎么样,你需要先给我一笔信用保障金,那么扣掉你8块钱。所以你第一个月拿到就是92块钱,但是你按照等额本息还是每个月付他9块钱,那么在这种情况当中,实际的年化利率是多少?是30.7%。

  所以这个就是所谓的民间的“砍头息”。砍头息是一些消费者不知道的状况,他觉得他要收我一个保障金好像也挺合理的,但实际上不知道自己有很大的一个亏损。

  因此大家可以看到在央行的公告当中,对于利率的计算,它是要求所有的息费在分子上,然后本金在分母上来算的年化利率。也就意味着央行公告之后,放贷机构明示给消费者的利率就不能是8%,也不能是14.66%,应该是30.71%。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可能性是利用大家心理上的错位感觉,比如说年化利率,它如果是12%感觉还挺高的,但如果告诉你说你借我1万块钱,每天利率也就是两块钱,感觉好像就不高了。这个时候央行也是要求你可以展示日度的利率,但是年化利率是必须展示的。

  这里头有两个好处,对于放贷机构和对消费者都有两个好处。对于消费者来讲他就能够知道假如我确实是短期借贷,我能够知道实际的成本是多少,尤其是年化以后,对成本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另外其实对放贷机构也是好的。因为有些时候假如放贷机构它主要做的是短期的借贷,一旦年化以后又显得很高,但是它可以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和年利率。也可以帮助消费者有更多的信息去避免坑。那就是你说到这个坑的问题。所以我们就会看到政策公告的目标就是能够尽可能的减少金融消费者和放贷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家都对不必要的坑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利益受损可依据公告寻求司法帮助

  主持人:参照央行的公告,我们消费者在借款时应该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呢?

  沈艳:我认为这个问题也是对消费者非常重要的事,大概主要可以有三点。第一个就是因为央行已经要求所有的放贷机构必须在所有的场合宣传等当中,他是明示了自己的年化利率。所以金融消费者在借贷的时候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找借贷合同当中有没有这样的一个年化利率。如果没有的话,请你一定要非常谨慎的面对这一个借贷的事项。这是第一条。

  第二条作为一个金融消费者,我们就要去检查,假如他有年化利率的话,年化利率的计算方式是不是按照央行的方式来执行。我们普通消费者可能不会去计算,但你至少可以去检查的就是,在年化利率之外是不是还有一些额外的利息或者是各种各样的费用,或者是什么会员费等等。因为按照央行的要求,这些都应该在年化利率的计算范围之列的。

  第三个就是一旦产生了借贷纠纷,可以以民法典第一案作为自己的参照。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可以寻求司法帮助,而司法帮助的利率的依据就是央行要求明示的年化利率。有这三条,我觉得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还是有比较大的帮助的。

  持人:其实在计算利率的时候,网上也有很多小工具是可以帮助大家准确的计算实际利率的,对吧?

  沈艳:对,央行也已经在它的公告的附件当中给出了它的计算的公式。那么大家可以去查一下IRR的计算方式,网上确实是有很多这样的小程序、计算器。

  部分贷款机构或将退出市场

  主持人:这个公告实际上就要求所有的持牌放贷机构要明码实价,这对于这些机构会产生哪些影响?

  沈艳: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第一个就是谁会被影响。第二个影响的结果或者方向是怎么样的。

  从谁会被影响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所有的放贷机构还是有分层的。对于大部分的银行类的持牌机构来讲,这个公告对他们的影响可能不是特别大,因为他们大部分的业务都是在一个比较规范的、受监管的范围内去操作的。

  它主要影响的是公告提到的所有的放贷机构,主要影响到的比如说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小贷公司,还有一些互联网平台上面有贷款产品,他们可能会受到的影响会比较大。这个是从借贷的范围的角度上来讲。

  不过还有趣的是什么?央行的公告当中有几个字值得关注,它叫“包括但不限于”。这个不限于就意味着说未来如果有新的一些放贷的机构,不在现在我们认知的范围之内,只要他是从事放贷业务,那么就要按照央行公告的方式来做。所以这实际上是一个功能监管,而不是机构监管的非常好的范例。这是我们回答他的第一层,谁会被影响?

  第二个我们来看看对于这些被影响的机构,它的影响的结果是怎么样的?从对那些如果不明示利率就不能够盈利的放贷机构的角度来看,央行的公告对他们的实际的影响,可以说是对他们能够找出更合格的借款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时候可以推断出有两个主要的方向,一个方向就是要求这样的放贷机构能够更积极的去采用大数据风控等一些金融科技手段,切实的压低借贷成本,实现可持续经营,那么这个是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看到的方向。

  另外一个方面,如果做不到这些的这一类的放贷机构,他们恐怕就需要去转型或者去退出市场。这个时候我们就看到有两个需要,一方面是如果这些机构退出了市场,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讲,总体上对市场来说是一个规范和净化的一个作用。也就是说留下来的这一些金融机构,他们可以在给定的利率上限之下实现可持续经营,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让消费者用比较便宜的价格获取资金是有好处的。

  但另外一方面,可能监管也要做一个提前的预案。有一些机构它如果不能够在给定的利率上限之下,做合格的放贷业务。他们需要去做转型,甚至是退出市场,是不是有可能会有一些的相应的风险,可能也需要监管部门做出提前的预案。

  年化利率将成为司法审判的重要标准

  主持人:新规鼓励民间借贷参照执行,那您觉得民间借贷机构会参照执行吗?他们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呢?

  沈艳: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我们看到央行公告的第5条用的是“鼓励”这个词,看起来是一个比较弱的词语,但我们的判断是这一个公告实际上对民间借贷市场也会产生一个非常大的影响。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可以看今年的民法典第一案的宣判,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例。在这个案例当中,合同约定的利率看起来表面上是11.88%,后来原告按照年化利率来计算,利率是高过20%的。我们看到在民法典第一案的审判过程中,一审实际上原告是败诉的,也就是司法机关认为你这个合同当中既然是这么约定了,那么你借款人你是知道真实成本的。但是二审就指出对于这一个金融消费者来讲,他不会复杂的计算,所以支持了原告的这样的一个诉求。民法典的第一案标志着年化利率在未来的司法审判当中会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在这个案例的基础之上,我们看到央行公告又要求所有的放贷机构明示年化利率。这也就意味着一个民间借贷的机构,他看到一个借款人跟他借款,哪怕他们事先约定的利率是24%,或者是36%,但是只要借款人将来借到钱之后,把他们告到法院去,那么司法能够支持的利率只是4倍 LPR,之上就不受保护了。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来讲,他们也会考虑到明示贷款利率对于市场的价格的一个影响。

  总体上来看,央行的这样的一个政策,它对于民间借贷市场也是有一个引导的作用的。总体上来讲应该是引导民间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也要更加的健康和市场化。另外一方面我们也不排除短期之内恐怕有一些灰色的、地下的一些业务可能也需要监管者做出相应的一些提前的安排。

  利率上限不宜一刀切

  主持人:这个政策非常好,但是如果叠加了最高法要求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4倍LPR会给整个信贷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沈艳:我们刚刚其实已经总结过,第一,它对正规市场来讲,总体上是一个更加的健康进化的一个力量。第二,对于民间借贷市场来讲,它也有一个引导和规范的一个力量。如果这两个力量叠加,我们又看到最高法有4倍LPR的一个上限,也就意味着一些金融消费者可能的借贷利率的上限是由司法的上限来决定的。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欧美一些国家,那么欧美一些国家他们的利率市场化做的比较好,同时他们给出的利率的上限,比如美国是36%。上限相对也要高一些,就给了利率市场化的一个空间。

  从两个因素叠加4倍LPR这一点上来讲,我个人的判断就是为了让整个的全部的金融市场,就是正规金融市场加上非正规金融市场更加健康的运转,需要更加地落实利率市场化,特别是贷款利率等,这些利率的上限的形成机制,而不是直接给一个一刀切的利率的上限,然后也不知道一刀切的政策要能够执行多久。不然有可能会导致一些其实是合理的金融需求,它不得不到更加灰色的或者是更加地下的方式去满足,就要给监管又提出了更高的一个挑战。

  主持人:您觉得这个新规对于解决借贷纠纷有什么帮助呢?

  沈艳:这个是比较清晰的了。我们刚刚也讲到了,因为民法典的第一案也好,可以预见的将来,如果是产生这样的一些纠纷的话,参照民法典第一案更可能是利用年化利率的方式去框定受司法保护的上限,就不至于需要一审二审反转这样的一个现象。那么金融消费者他在做金融决策的时候,他事先也可能会对这个信息有更多的了解,本身也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金融纠纷。

  主持人:我们从您之前写的文章当中也看出来,您对比了欧美国家的一些制度,那么这个政策是否是与欧美国家的一些制度是一个接轨的表现?

  沈艳:是,实际上从我自己个人的留学经历里头,我记得我申请的第一张信用卡。拿到信用卡的时候,就会看到它在很多小字当中会专门有大的黑体和粗体字。然后粗体字展示的就是叫做APR,也就是年化利率。你会知道你用信用卡,实际上你的年化利率是多少。实际上美国比如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早就对放贷机构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应该怎么展示各种广告等等当中都有一个清晰的明确的要求。

  英国也是有类似的一些法案和规定,所以我们中国明示贷款利率这件事情,它一定是跟国际接轨的一个做法,是来消除这一个信息不对称,帮助金融消费者了解清楚它实际的借贷成本的一个必要举措,这是我们中国监管当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进步。

  主持人:好的,谢谢沈老师。我们将持续关注经济金融界重要政策、热点话题,邀请资深专家传递真知灼见。欢迎大家继续关注雨珊会客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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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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