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范出炉 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2021-06-11 18:30:07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蕾 6月11日,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加强杠杆管控,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有股份行相关业务人士表示,相关内容已经讨论多年,其目标是让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走到和公募基金一个方向和道路上去。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银行及理财公司应该都有主动对照看自己的差距,比如久期超了多少,集中度有多少没达标,未到期资产的期限和它有多大的差距。应该每家都制定了内部的时间表,逐步往标准上去靠。监管应该是在关注各家机构主动向标准靠拢的情况下,择机发布《通知》。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通知》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管理方面进行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二是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通知》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进行了如下规定: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根据存量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及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及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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